外遇不只能告妨害家庭罪,原來還能告「這條」!
外遇

外遇不僅僅是對家庭的妨害,還可能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和後果。本文將探討外遇對婚姻關係、個人權益和家庭穩定所帶來的多重影響。此外,我們還將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和保護措施,協助受害方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和誘罪是什麼?跟外遇有關聯嗎?

根據台灣刑法第240條的規定,和誘罪涉及幾種不同情況下的行為。首先,當有人試圖誘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具有監督權的人時,將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樣地,如果有人試圖誘使已婚人士脫離家庭,也會受到相同的處罰。

然而,更嚴重的情況是當和誘行為涉及以下兩種情形之一時。第一種情況是有意圖從中獲利,也就是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和誘行為。第二種情況是有意圖使被誘人從事猥褻行為或性交。對於這樣的情況,判決可能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和誘行為未能成功實施,未遂犯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條法律的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和配偶的權益,維護家庭的穩定,並防止惡意行為對其造成傷害。透過制定這些規定和刑罰,法律力求打擊和懲罰那些企圖破壞家庭和侵害弱勢群體的行為,同時確保社會的安全和秩序。

依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585號刑事判例,刑法第240條第二項的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罪,判例指出,如果配偶對於另一方脫離家庭已經事先同意,則和誘罪不成立。這是因為和誘罪的目的在於保護配偶家庭的安全,如果受誘之配偶已經同意另一方脫離家庭,則再加以保護已不再必要。立法特別針對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諧。前提是配偶不希望另一半因為和誘而離開自己。如果在被和誘之前已經經過配偶的同意,那麼就不再需要保障這段關係的必要性,因此也不會成立犯罪。

略誘罪是什麼?跟和誘罪不一樣嗎?

略誘罪是什麼?根據刑法第241條的規定,涉及到以欺騙、威脅、誘使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他人參與或執行犯罪活動的行為。該罪行的定義包含了幾個要素。

首先,略誘罪是針對未成年人或受有監督權之人的行為。這意味著犯罪行為對於年幼者或受他人監護的成年人具有特定的保護性質。其目的是防止這些人受到欺騙、威脅或誘導而遭受損害,保障他們的權益和安全。

其次,略誘罪的手段包括欺騙、威脅、誘使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這些手段可能是以言辭或行為方式進行,旨在誘導被害人參與或執行犯罪活動。這些手段的使用通常是為了達到犯罪分子的個人利益或獲取不法利益。

第三,略誘罪的刑罰程度取決於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根據刑法第241條的規定,若是純粹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之人,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如果犯罪行為涉及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從事猥褻行為或性交,刑罰將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刑法第241條還提到了略誘未滿十六歲之人的情況,此時同樣適用略誘罪的規定。換言之,對於未滿十六歲的兒童或青少年,犯罪分子的行為可能會更嚴重地觸犯法律。

外遇行為構成民事的「侵害配偶權」!

根據台灣民法第195條的規定,外遇行為可以構成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該條款規定了婚姻關係中的忠實義務,並規定了對配偶的權益和利益應予以保護。

根據民法的原則,婚姻關係是基於相互尊重、忠實和誠實的關係。因此,當一方配偶從事外遇行為時,即與婚姻中的忠實義務相抵觸,可能對另一方配偶的權益構成侵害。

在民事上,受害配偶可以根據民法第195條提起訴訟,主張對方配偶的外遇行為對其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傷害或其他不利影響,並要求相應的救濟。這樣的救濟可能包括精神慰撫、婚姻財產的分配或賠償金等。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案件的具體結果和判斷將取決於個別情況和法院的裁決。此外,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證詞來證明對方配偶的外遇行為及其對受害配偶的影響。

在處理這樣的民事案件時,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和代表,以了解個人情況下的法律權益和相關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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