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把小孩帶走,竟然有刑事責任?!
擅自帶走小孩

婚姻家庭是每個人成長和安寧的重要據點,然而,有時候夫妻之間的爭議和矛盾可能產生令人痛心的後果。在某些情況下,其中一方可能擅自把小孩帶走,這不僅對兒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同時也涉及法律和道德問題。我們將進一步瞭解這些行為對孩子和家庭帶來的影響,幫助夫妻在面對爭議時能夠更理性和成熟地處理。

夫妻吵架一方將小孩帶走,恐侵害另一方親權!

根據民法第1089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共同行使或負擔,如果其中一方不能行使權利,則由另一方行使之。

如果夫妻之一將未成年子女擅自帶離,不讓子女與另一方聯絡,這可能會被視為侵害另一方的親權。親權是父母對於子女的照顧、撫養、教育等權利,依據民法,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親權。擅自帶走子女可能導致另一方無法履行自己的親權,進而影響子女的權益和福祉。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侵權行為的訴訟,尋求法院的補償或其他救濟措施。

私自帶走小孩,為何會有刑責?

根據《刑法》第240條和第241條的規定,私自帶走未成年人可能涉及兩種罪名:略誘罪和和誘罪。其中,「略誘」是指違反被誘人意願,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將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並將其移至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相反地,「和誘」則是指行為人引誘未成年人,並得到被誘人自主之同意,使其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無論是略誘罪或和誘罪,主要的焦點在於是否有違反被誘人的意願。尤其對於未滿16歲的少年或兒童,由於他們智識和社會經驗有限,即使是和平手段誘使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仍有可能被視為略誘罪,這稱為「準略誘罪」。

因此,當夫妻一方私自帶走子女時,可能涉及略誘罪或準略誘罪的情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院判斷,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任何情況下,法律禁止夫妻私自帶小孩,並強調保護小孩的權益和福祉。如有類似情況,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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