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喚當證人可以拒絕嗎?
傳喚證人

在日常生活中,接到法院傳票要求作證,可能會讓人感到緊張和困惑。不少人會問:“如果我不想當證人,可以拒絕嗎?”本文將詳盡探討這個問題,並解釋在什麼情況下,你可以合法拒絕作證。

證人有作證的義務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法律上對證人的基本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任何人都有為他人案件作證的義務,這是為了幫助法院查明真相,達成公正的判決。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這條法律規定,無論你是什麼身份,只要居住在台灣境內(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外交人員除外),就有作證的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因此,當你接到法院的傳票時,除非有特定的法律豁免條件,否則你必須到庭作證。

哪些人可以拒絕作證?

雖然法律要求大多數人必須作證,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你可以拒絕。以下是你可以拒絕作證的幾種主要情況: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如果你是現任或曾任公務員,涉及的事項屬於職務上的機密,你可以拒絕作證,但需得到相關監督機關的批准。

  •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者,可以拒絕透露職務上的秘密,除非這些秘密的公開會損害國家利益。“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二、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某些專業人士,比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對於因業務所知悉的秘密事項,可以拒絕作證,除非當事人允許。

  •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這條法律允許特定職業的專業人士基於業務上的保密義務,拒絕作證。“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三、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如果你擔心作證會導致自己面臨刑事追訴或處罰,你可以拒絕作證。

  •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這條法律保護證人避免因作證而對自己造成法律上的不利影響。“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四、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親屬關係

如果你是案件當事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一定範圍內的旁系血親、姻親,你可以拒絕作證。

  •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允許證人因親屬關係而拒絕作證,這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和二親等內的姻親。“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拒絕作證或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一、不到場

如果你被合法傳喚作證,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會面臨罰款或被法院拘提的後果。

  •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對於拒絕出庭的證人,法律允許法院處以罰款或拘提。“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二、拒絕具結或作證

當你到庭後,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宣誓或作證,也會面臨罰款。

  •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證人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作證,可能會被罰款最高達三萬元。“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三、作偽證的後果

如果你在作證時故意說謊,特別是關於案件重要事實的謊言,你可能會被判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刑法》第168條:規定在審判或偵查過程中,故意作虛假陳述的證人,將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之,當你被傳喚作證時,了解自己的法律義務和權利至關重要。大多數情況下,你需要遵守法院的傳票,但在特定條件下,你也有權拒絕作證。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被傳喚作證的過程和法律要求。如果你有進一步的問題或擔憂,歡迎與我們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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