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在台灣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法律議題,它關係到夫妻間的財產分配、權利義務的界定以及家庭主婦的權益保障等方面。因此,深入了解夫妻財產制度的分類、特點、優缺點以及注意事項,對於夫妻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財務管理與法律糾紛處理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夫妻財產制共可以分成三種類型。
- 夫妻分別財產制: 指夫妻的財產完全分開,各自擁有所有權、管理和使用權,也各自負擔債務。但缺點是對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權益較不保障。若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需在書面契約上簽名並向法院申請登記。建議增加贍養費條款,以保障家庭主婦的權益。
- 夫妻共同財產制: 對沒有收入或收入較少的一方較有利,但雙方負擔債務。例如,如果丈夫經商失敗產生債務,太太名下的財產可能會被查封和拍賣。若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需在書面契約上簽名並向法院申請登記。
- 夫妻法定財產制: 若夫妻婚前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各自擁有所有權、管理和使用權,也各自負擔債務。不同之處在於,當夫妻離婚或其中一方死亡時,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以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案例:
小美和小翔結婚八年,沒有生育子女,但小美的婆婆常常挑剔她,使她對這段婚姻疲憊不堪,甚至想離婚。小美想知道如果她提出離婚,小翔是否能請求分配財產,並且她是否可以向小翔請求贍養費。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要扣除婚前財產及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在此情況下,小美在婚前就已有200萬元的存款和一棟房屋,而結婚後她又累積了約700萬元的存款,而小翔僅有約100萬元的財產。因此,按照計算公式(﹛700-200-100﹜÷2=200),原則上,小翔可以向小美請求200萬元的財產分配。
此外,根據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如果夫妻因判決離婚而有一方陷入生活困難,另一方就應該提供適當的贍養費。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小美還有700萬元的存款,因此不能符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的要求,無法請求贍養費。相反地,小翔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且小美也不能反對這種請求,除非她能夠舉證證明分配不公平的情況,例如小翔沉迷賭博等,這時法院就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的金額。
對方不願意更改財產制,怎麼辦?
若對方不願意更改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10條,當出現以下七種狀況時,單方面向法院聲請宣告改變夫妻財產制是合法的:
- 依法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卻未支付。
- 夫或妻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 需要取得另一方同意的財產處分,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
-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共同財產的管理明顯不當,經另一方要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 因不當行為導致婚後財產減少,可能侵害另一方的財產分配權益。
- 出現其他重大事由。
- 夫妻總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夫妻已分居六個月以上,且難以維持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