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怎麼申請?分幾種?
保護令怎麼申請

保護令是一種法律措施,旨在保護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個人安全和權益。其主要作用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實施威脅、騷擾、傷害、接近等行為,並且限制加害人的行動範圍,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品質。

保護令的種類有哪些?共三種

  1. 緊急保護令:這是最迅速發出的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該保護令通常在四小時內核發,無須開庭,旨在立即保護受害人的安全。
  2. 暫時保護令:作用是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的保護空窗期。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無須開庭。即使家庭暴力的情況尚未達到急迫危險的程度,但暫時保護令可以在審理期間提供臨時的保護,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3. 通常保護令:這是一種長期的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開庭。與暫時保護令不同的是,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較長,可以達到最長兩年。需要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申請,經過法院的審理和判斷後核發。

這三種保護令種類旨在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以回應不同的情況和需求。無論是緊急情況還是長期保護的需求,這些保護令都是為了確保被害人的安全和福祉。

當事人如何自己申請保護令?

  1. 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的目的是限制他人的行動和權益,因此蒐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料包括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的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驗傷診斷證明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例如證人陳述、錄音或求助證明等。
  2. 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當事人填寫聲請書狀時,並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 提交證據和聲請書狀至法院:提交證據和聲請書狀至法院:當事人可以將收集到的證據和填寫完整的聲請書狀提交至相關法院。可以根據情況選擇在當事人所在地、相對人所在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進行申請。此外,也可以向各縣市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尋求協助進行保護令的申請。

在申請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獲得更詳細的指導和代表。我們將能夠提供更具體的建議,協助整理證據,並代表當事人參與審理程序,以確保申請的有效性。

違反保護令,你可以這麼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不管是違反《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哪一種,只要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核發之特定保護令內容者,包括: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
  4.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違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保護令罪》是一項刑事責任,根據台灣相關法律規定,該罪名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這表示,當一個人違反已核發的保護令,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其進行刑罰,可能是監禁或罰金,或者兩者的組合處罰。

保護令核發後立即生效,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條款,被保護人有權立即報警或蒐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和人身安全。在遇到違反保護令的情況下,被保護人應該立即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報警和蒐集相關的證據,例如保存通訊記錄、錄音、照片、證人證詞等。這些證據可以作為日後法律訴訟或刑事起訴的基礎,有助於維護被保護人的合法權益。重要的是,被保護人應該保持警覺,不要讓自己的權益被忽視或忽略。違反保護令是一項嚴重的犯罪行為,必須嚴懲施暴者,同時保護受害人的安全和福祉。如果您遇到類似情況,請立即尋求法律協助和保護,並與執法機關合作,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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