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雙方對於子女的撫養權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其中一方可能會不允許另一方探望或照顧子女,這種情況常常會帶來爭議和衝突。如果你正面臨對方離婚後不給看小孩的問題,你需要採取適當的行動來保護你的權益和與子女的關係。以下將提供一些可能有幫助的建議。
案例:
小諾和小嫻夫妻倆離婚後,小諾同意讓小嫻每月探視一次小孩,但未明確指定時間。然而,小嫻在要求探視時經常遇到小諾沒有空的情況,因此一直無法看到小孩。小嫻是否能夠請求修改小孩探視權?此外,在夫妻關係中,他們購置了一不動產和一車,但離婚時小諾的家人要求小嫻放棄所有財產,小嫻因此被迫簽署不合理的協議。然而,由於離婚時間不久,小嫻是否能夠要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探視權糾紛怎麼處理?
當離婚夫妻有未成年子女時,他們可能會發生關於小孩探視權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要求父母共同制定一份關於子女探視權協,其中包含父母雙方在何時可以探望孩子以及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等細節。
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協議,或者其中一方無法遵守協議,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將考慮雙方父母的情況,並最終做出決定。
在考慮此類糾紛時,法院的首要關注點是孩子的福祉和利益。法院通常會評估父母的人格和過去與孩子的關係,以及他們對孩子的照顧和照料能力。
如果孩子已經有年齡和成熟度,法院可能會詢問他們的意見。法院也可能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孩子的日程安排,學校和其他活動等。
最終,法院會下令一個探視計劃,這個計劃需要父母在一定時間內遵守。如果有一方父母無法遵守這個計劃,可能會導致法律後果,例如探視權的取消或減少。
總之,小孩探視權的糾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處理。如果你面臨此類問題,最好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你的權益得到保障。
離婚後斷絕關係,我就可以不付小孩扶養費了嗎?
離婚後跟小孩斷絕親子關係,父母仍有撫養小孩的責任,法定基礎是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若要斷絕撫養責任,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定。
在台灣,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考量是否可以斷絕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以及撫養責任。例如,當子女遭受虐待、遭受性侵害或者其他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考慮斷絕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以保障子女的安全和福利。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仍然可能會要求父母承擔子女的撫養責任,例如支付撫養費或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醫療費用。
總之,即使父母斷絕與子女的關係,仍然需要經過法院的裁定,才能斷絕撫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並根據情況要求父母承擔相應的撫養責任,以保障子女的權益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