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得到什麼賠償?離因損害、離婚損害你知多少
離婚

離婚是一個複雜而敏感的問題,牽涉到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和法律權益的調整。在某些情況下,離婚可能導致其中一方獲得賠償金。這種賠償金的目的是在離婚後,協助受到經濟或其他方面不利影響的一方,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或提供必要的支持,也就是所謂「離因損害」、「離婚損害」賠償。

什麼是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指的是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

根據民法第1052條,當一方因對方的過失或故意行為而受到重大損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並使繼續共同生活變得不可能時,該受害方有權向法院聲請離婚。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的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受害方還可以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另外,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當一方對婚姻關係不忠、行為不端或有其他嚴重違背夫妻義務的行為,造成對方遭受重大損害並使繼續共同生活變得不可能時,受害方有權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樣地,如果對方的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受害方也可以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什麼是離婚損害?

根據民法第1056條,當法院判決離婚後,一方受害人若因此遭受財產上損害或精神上的痛苦與折磨,並且無過失,就可以向對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這種賠償的目的是對受害方在離婚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和傷害進行經濟上的補償或精神上的安撫。

離因損害賠償的意義和要件

離因損害賠償的意義在於保護受害方的權益,對於因對方的過失或違法行為而受到重大損害的一方提供一種經濟補償。在此情況下,法律認可了受害方向對方請求離因損害賠償的權利,以彌補他們因對方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和傷害。

要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要件:首先,對方的行為必須構成侵權行為,即違反了民法上的一般注意義務,並對他人造成了損害;其次,受害方的損害必須是由對方的行為直接造成的;最後,這種損害必須是重大的,並且對夫妻關係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使繼續共同生活變得不可能,例如外遇。

離婚損害賠償的意義和要件

要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滿足以下要件:首先,法院必須判決離婚,這是賠償的前提;其次,受害方必須因此遭受到財產上的損害或精神上的痛苦與折磨;最後,受害方必須無過失,也就是他沒有造成離婚的原因或負有過錯。

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時,受害方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其所遭受的損害和受害程度。這可能包括財產損失的相關文件、醫療報告、心理評估報告等,以支持其賠償請求。

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可以合併請求嗎?

根據【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909 號民事判決意旨】,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並可以合併請求。這表示在一起訴訟中,受害方可以同時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和離婚損害賠償。

然而,學界對於是否應該合併請求這兩種損害賠償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提出了相反的觀點,認為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具有不同的性質和請求基礎,因此應該分開請求,並進一步探討是否合理合併請求這兩種賠償。

這個爭議主要來自於以下幾個觀點。首先,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是由受害方主動提起的,而離婚判決只是後續的結果。因此,某些人認為受害方應該主要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而不是離婚損害賠償。

此外,一些學者也關注到重複求償的問題。由於婚姻破裂造成的精神痛苦是由離因損害的侵權行為引起的,而不是單純由裁判離婚引起的。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受害方應該主要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而不是同時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

總而言之,雖然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支持合併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但學界仍存在不同的意見。這個議題需要進一步討論和思考,以確定是否合理和適用於具體案例。在進行法律程序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具體的法律意見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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