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曖昧對話威脅家庭和關係的信任,已成為當今社會愈發嚴重的問題。近年來,隨著社交媒體和通訊工具的普及,數位平台已成為人們交流的主要途徑之一。然而,這些便捷的溝通工具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特別是在配偶關係中。
婚姻是建立在信任和忠誠的基礎上,而LINE曖昧對話卻容易侵害這種信任,使得配偶對彼此的感情和忠誠產生懷疑。這些不當的對話可能使一方感到被背叛,導致情感上的痛苦和心理壓力,進而影響家庭和諧,也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產生。
法院以「是否逾越一般朋友交際程度」來判斷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與否
要成立侵害配偶權,除了曖昧訊息和行為逾越一般男女關係外,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是侵權人要有「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說第三者必須知道你配偶已婚,不然就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而無法有侵害配偶權的成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告侵害配偶權嗎?
在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規定中確實強調了侵害配偶權的主觀性,不需要像刑法上的通姦罪一樣必須提供確實的證據,只要被害人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受到侵害,就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這種主觀性的要件使得證明侵害配偶權的案件相對較容易成立,而不像通姦罪那樣需要確鑿的證據。依照此條文,當第三者對配偶的行為達到情節重大,且對配偶關係造成了不法侵害時,被害人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的賠償金額。
外遇證據怎麼蒐集才不犯法?
民事對證據的要求相對刑事較寬鬆,就算不再有刑事通姦罪,還有民事侵害配偶權幫你討回公道,那如果你是想錄音當證據,只要你是對話中的其中一人,而且錄音的目的是為了取得證據,就不會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那如果是違法取得外遇證據,在法庭上能用嗎?
在民事離婚訴訟中,配偶若要提出配偶與外遇對象的Line對話內容、親密照片等證據,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在司法實務上通常是無法被接受的。違法取得的證據可能涉及妨害秘密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因此在法庭審理中可能會被排除,以避免污染法院心證。
然而,在追查通姦或證明配偶是否有外遇的過程中,取得相關證據確實相當困難。考慮到這一點,我國司法實務認為應當容許配偶有一定的「不貞蒐證權」。這表示,即使證據的取得有一定的侵犯隱私的成分,但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考慮這些證據的可信性和重要性,並酌情採納。
法院通常會衡量個案中證據取得的狀況,如果證據的取得並非透過強暴或脅迫手段,且侵害隱私的情況不是太嚴重,則有可能將這些證據當作參考。然而,這仍然要視具體案件情況而定,法院仍會謹慎判斷是否接受這些證據作為有效證明。
在法律訴訟中,如果涉及類似情況,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