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合是否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一直以來都是婚姻法律和道德觀念引發爭議的議題。婚姻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尊重和共享的基礎上,而性生活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而,性生活不合可能只是婚姻中的一個方面,並不一定能成為法律上的充分理由。本文將探討在不和諧的性生活情況下,夫妻是否可以依法離婚,以幫助夫妻更好地理解和處理這一敏感問題。
無性婚姻可以離婚嗎?是法定是由嗎?
無性婚姻並不是法定的離婚事由,但如果你們雙方能透過「協議離婚」方式,達成離婚的共識,那性生活不合自然是可以離婚的;若雙方無法達成離婚的共識,就必須透過「訴請離婚」的方式,讓法院去裁判你們雙方是否可以離婚。
但訴請離婚就需要有「法定離婚事由」,或是有其他重大事由才可以離婚,而最常見的其他重大事由就是「個性不合」,雖然不是法定離婚事由,但若個性不合程度已影響到夫妻間的日常生活,法院就很有可能會判決離婚。
不能人道,可以訴請離婚
如果男方的性功能有障礙,並經過醫師的診斷確定,導致無法人道,有些法院將其視為一種重大事由,可以訴請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第955條的規定,婚姻可以被撤銷,畢竟婚姻被視為一種社會制度,涉及到傳宗接代的問題時。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想要以不能人道為離婚理由,必須在發現這個情況後的3年內提出要求。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可能無法再以此理由撤銷婚姻。
強迫做愛,可以訴請離婚
如果配偶違反你的意願,強迫你跟他做愛,不管你身心靈的感受,那配偶就有可能成立法定離婚事由裡的「不堪同居之虐待」。雖然性行為是夫妻履行婚姻義務之一,但這個義務的實行必須出自於雙方同意,否則強迫做愛很明顯不尊重配偶的意願和感受,並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而符合不堪同劇之義務的法定離婚事由。